廣州市紀委近日印發《廣州市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“十個嚴禁”》,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規定,領導幹部不得出入歌舞廳、夜總會。(5月7日《廣州日報》)
  對此,有人提出,官員也是人,應有正常的私人生活空間。不准官員進歌舞廳、夜總會,顯得太苛刻,侵犯了官員的私人權利。這樣的說法固然沒錯,但官員作為公眾人物,理應適當讓渡自己的私權。當官不自由,自由不當官。現在,由於歌舞廳等一些娛樂場所在涉性尺度上的模糊,官員一旦踏入,不論其言行是否處於合法範圍之內,都給人灰色的猜忌和聯想。從這個角度上說,禁止官員進入歌舞廳,對於樹立官員的良好形象,維護官民關係都有好處。
  還有人認為,廣州這項規定是以“一刀切”的方式,對所有官員進行“有罪推定”,是不信任官員的表現。這其實有些過慮了,正所謂“清者自清”,對那些自律意識很強的官員而言,他們並不會在意,而對那些游走在“懸崖邊緣”的官員來說,這些規定何嘗不是一種保護機制?
  當然,唱得好還需做得好。如果廣州市的這些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,任何制度善意都將被稀釋甚至淪為笑柄,這才是公眾最大的憂慮所在。
  (原標題:官員“禁入歌舞廳”且行且完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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